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一)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持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购买证明的单位或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提供卫星地面接… (二)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三) 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 (四)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四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办…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专门从事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 (七)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 (八)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条件,并持有或者提出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九)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十) 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中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 (二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