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