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七)

(七)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修改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款修改为:“存在无证无照经营情形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