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广电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
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
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第九条
专门从事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
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细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条件,并持有或者提出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
第十七条
境外节目接收用户、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