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