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设立维修网点应当具备必要的维修管理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变更或者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