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办法办理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