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修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二) 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 (三)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 (四)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五)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其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审批时限为十… (六)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七) 将第三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八) 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引用法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