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八)

(八) 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