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国家密码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公布面向社会履行密码行政管理职能,对密码管理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章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第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内设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第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政策法规机构(以下简称政策法规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规章由国家密码管理局业务主管机构负责起草;涉及多个机构职责的,由一个机构牵头起草,相关机构配合。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政策法规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形成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送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和专家征… 第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政策法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机构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机构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局长签署国家密码管理局令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刊载。 第十九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规章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解释。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政策法规机构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