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密码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咨询。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