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内设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列明规章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起草单位、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国家密码管理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