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节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第一百五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六十条 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通知补充侦查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并将补充侦查的案件材料及时送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补充侦查期间正在执行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时,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立…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国家安全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同级人民…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通知国家安全机关予以纠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将…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