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或者恐吓滋扰的;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有其他依法应当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