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或者恐吓滋扰的;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严重妨碍侦查正常进行的;
有其他依法应当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