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