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