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
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3.2
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应急响应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
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
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
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
Ⅰ级响应行动。
①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
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
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
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
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
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
Ⅱ级应急响应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
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
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
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
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
Ⅱ级响应行动
①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
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
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
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
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
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
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
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
通信
4.3.1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
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
指挥和协调
4.4.1
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
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
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
(3)
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
(4)
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2
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4.5
紧急处置
4.5.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
4.5.3
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
4.5.4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
救护和医疗
4.6.1
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
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
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
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
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
4.8.3
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0
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保价保险
5.3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