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 4 应急响应 4.1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 4.1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 Ⅰ级应急响应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 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 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 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 Ⅰ级响应行动。 ①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 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 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 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 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 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 Ⅱ级应急响应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 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 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 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 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 Ⅱ级响应行动 ①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 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 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 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 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 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 目录 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