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 4.1.1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应急响应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 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 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 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 Ⅰ级响应行动。 ①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 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 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 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 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 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