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 4 应急响应 4.6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 4.6 4 应急响应 4.6 救护和医疗 4.6.1 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 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 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5.4 目录 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