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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四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县条件的县,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可以成为新增开发县。 第五条 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其他符合新增开发县条件的农业县(包括被取消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可以等量申请新增。 第六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上报。 第九条 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评估(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评审合格后,国家农发办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新增开… 第十条 新增开发县的试行期为1年。1年试行期满后,国家农发办应当组织(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增开发县的开发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下达批准或取消开…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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