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成为新增开发县的申请报告;

本县农业综合开发5年规划和第1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县级水利部门对本地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

被取消开发县资格的县重新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