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八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上报。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