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九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九条 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评估(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评审合格后,国家农发办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新增开发县试行1年的批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