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新增开发县的试行期为1年。1年试行期满后,国家农发办应当组织(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增开发县的开发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下达批准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