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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开发县资格暂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暂停其开发县资格1年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0万元的,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暂停其开发县资格2年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财政部暂停开发县应当向被暂停开发县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下发暂停通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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