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开发县资格暂停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开发县资格暂停 第十二条 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0万元的,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暂停其开发县资格2年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