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暂停其开发县资格1年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未按规定实行财政资金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未按规定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

超越权限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报批,以及先调整后报批)的;

由于申报失实、选项失误、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或无法实施,造成项目财政资金损失的;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时,竣工项目被评为不合格的;

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