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四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县条件的县,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可以成为新增开发县。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