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五条 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其他符合新增开发县条件的农业县(包括被取消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可以等量申请新增。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