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总量控制。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

适度进出。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

奖优罚劣。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

分级管理。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适时退出、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县工作绩效考评,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审查上报,以及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开发县和因行政区划变更未被确认原开发县的后续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