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家信访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电话、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
第二条
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
第四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具备回复条件的,要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
第七条
有权处理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第八条
有权处理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复查(复核)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为信访人查询初信初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初信初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考核下一级机关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考核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制定信访工作具体考核意见或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