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