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第九条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为信访人查询初信初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便于信访人依据查询凭证查询并作出评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