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权处理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复查(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是否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及时送达信访人或有关人员,严格履行签收等手续。相关文书及送达凭证均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按期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的执行,并做好信访人的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