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向不同行政机关或同一行政机关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行收到的机关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