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五章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三十一条 总局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退回主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三十二条 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个人。各部门(单位)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 第三十三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 第三十四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 第三十五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函,规范性公文,…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签署姓名,即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