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性工作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时,主持工作的部门领导可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公文。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总局主办的,一般由局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总局领导会签,如有必要应送局长签发,重要事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