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五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时,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可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