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特殊合同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的筹备、组织过程中订立体育赛事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各类国家(集训)队应当与训练管理单位签订运动员、教练员入队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体育领域无形资产进行开发,应签订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合同。 第三十五条 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不得违法或损害国家利益,不得影响运动员的训练参赛,不得有损体育形象、违背体育道德。 第三十六条 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合同授权合同相对方使用体育无形资产的范围、方式、条件、时限、规范,应当具体明确。 第三十七条 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合同相对方的选择,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并综合考虑价格、服务质量、合作期限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合同应对合同相对方使用无形资产的下列行为做出约定: 第三十九条 与开展金融投资、媒体直播、销售服务、健身休闲、竞赛组织、大数据平台、信息技术等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订立有关战略合作、赞助代言、投资入股、系统开发、数据使用、技术支持… 第四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