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各类国家(集训)队应当与训练管理单位签订运动员、教练员入队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运动员、教练员入队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运动员、教练员遵守国家(集训)队管理的相关规定;
运动员、教练员同意将自己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名义的肖像使用权让渡给所在训练管理单位用于集体商业开发;
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家(集训)队期间,以个人名义从事的商业活动应经所在训练管理单位同意,且不得使用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含国际综合性赛事活动中国体育代表团成员)名义或出现其他可以推断出其为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的情形;
运动员、教练员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单项或综合性体育赛事活动时应遵守总局、中国奥委会及相应国际组织和具体赛事活动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国内外体育组织、赛事活动组织机构有关着装、装备使用、广告代言、宣传报道等方面的规定,严禁在一切不适宜的场合穿着、使用有国家队标志的运动装备;
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