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的筹备、组织过程中订立体育赛事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体育赛事活动合作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赛事活动的名称、地点、时间、规模、标准等;

合同各方在赛事活动筹备、组织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赛事活动无形资产的归属;

赛事活动组委会的组成和职责,赛事活动组织、实施、管理、保障等相关工作,包括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竞赛商务细则等赛事活动有关文件的制订,赛事活动场地设施标准和器材设备要求,赛事活动技术官员选派,安保、交通、食宿、新闻宣传、服务观众等赛事活动具体组织工作;

赛事活动广告管理相关规定;

合同终止和赛事活动取消的情形;

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