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体育领域无形资产进行开发,应签订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合同。

体育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体育组织的名称、徽记等标志;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运动员、教练员和国家(集训)队的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荣誉;

广告发布、赛事转播;

体育专利;

体育专有技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