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合同应对合同相对方使用无形资产的下列行为做出约定:
不得以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认知混淆的方式使用无形资产,不得使用与所授权的无形资产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不得损害总局、合同授权方和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
合同相对方的广告或宣传活动应当依法开展;
未经授权方同意,合同相对方不得私自转让其在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或与第三方进行联合开发活动;
合同到期后,合同相对方应当及时终止与该合同相关的生产销售、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