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并在合同签署后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文本、补充或变更协议;
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分析核实材料;
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订货单、验收单、测试报告、文件确认材料;
合同会签单、审核意见、批准文件;
往来信函、文件、传真、电子邮件、财务票据、凭证、通知、会议纪要等履约资料;
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授权委托书、调解文书;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