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同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第二十四条 对属于经常性项目的批量合同或使用合同范本的合同,可简化审核流程,不再征求法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持正式合同文本和批准文件,到综合部门办理用印手续并登记。综合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单位用印办法,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盖章,不得在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合同文本数量应当保证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综合部门各执一份。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正式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交财务部门、综合部门留存。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间,承办部门应当: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包括合同标的、项目范围、完成期限、提交成果、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承办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报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形成联合处置方案,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争议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解决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并在合同签署后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