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报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形成联合处置方案,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
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相关政策重大调整;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合同相对方出现重大违约或预期违约;
不可抗力等其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
需要解除合同时,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同意后,与合同相对方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因合同相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依法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