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包括合同标的、项目范围、完成期限、提交成果、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承办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同意后与合同相对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必要时,变更协议的签署应按合同订立的审核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