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 四、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 五、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六、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七、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三)项、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三)项。 八、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复建设用地。其中,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九、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